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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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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5: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营业网点

各位老师,商业营业网点的厨房使用液化气罐,但厨房建筑防火要求达不到,可以采用无明火做饭吗?

相关问题讨论:
1. 步行街消防设计中各层的防火分隔怎么做?
2. 商业建筑的消防水炮系统适用条件是什么?
3. 餐饮场所的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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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2 18: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液化气罐改无明火的问题

楼主这个问题问得挺到点子上的。先说结论:可以采用无明火做饭,而且这恰恰是很多商业营业网点解决防火达标难题的常用路径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3条,商业营业网点内设置餐饮场所时,厨房的防火分隔、燃气使用等都有明确要求。但关键是——这条规范针对的是使用明火的厨房。如果改成无明火作业(电磁炉、微波炉、电蒸箱等电热设备),就不属于"明火厨房"的范畴,防火要求确实会相应放宽。另外原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发布的公消〔2015〕98号文件也明确要求,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鼓励改用管道燃气或电能。

不过这里有几个点要提醒楼主:

■ 改成无明火后,厨房的排烟系统还是要按餐饮功能设置,不能因为不用明火就不做排烟
■ 配电容量要重新核算——电磁炉、电蒸箱这些大功率设备同时使用,用电负荷不小,要看原设计配电够不够
■ 如果后续要装燃气管道,那又回到燃气厨房的防火要求上来了,这个要提前想清楚

消防安全问题建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施工前先跟审图机构和消防部门沟通好方案。

关于步行街各层防火分隔

这个要看楼主说的是商业步行街还是商业建筑内的室内步行街(中庭式)。如果是室内步行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条,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商铺与步行街之间要设置防火分隔:

■ 商铺与步行街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玻璃隔断
■ 各层商铺之间:上下层之间要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每层商铺与步行街之间的开口部位要设置防火卷帘或水幕保护
■ 步行街端部:要设置能自然排烟的开口,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具体做法还要结合步行街的长度、宽度、两侧商铺面积等参数来定,建议楼主把平面图发上来,大家帮你细看。

关于消防水炮系统适用条件

消防水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主要适用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不太适用的高大空间场所。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适用条件大概有这几条:

■ 净空高度超过8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覆盖的大空间(如中庭、剧院、体育馆、厂房等)
■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需要快速扑救初期火灾的
■ 不适合设置传统喷淋系统的场所(如某些洁净车间、档案馆等怕水渍的场所)

具体到商业建筑,像中庭、高大营业厅这类净空超过8米的空间,用水炮比用喷淋更靠谱。但水炮系统投资比喷淋高不少,而且对安装高度、保护半径、响应时间都有要求,不是所有商业场所都适合。

关于餐饮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

这个分两块说:

排烟方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5.3条,餐饮厨房应设置排烟设施。厨房排烟管道要按防火分区设置,穿越防火分区处要设置防火阀(280℃熔断关闭)。另外排油烟管道要定期清洗,这个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里有要求,厨房烟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灭火系统方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1条,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且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其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这类装置通常采用专用灭火剂(如食用油专用灭火剂),通过感温探测器联动启动,同时切断燃气阀门。如果楼主改成无明火厨房,这个要求可以相应放宽,但排烟还是要做。

最后多说一句,以上内容基于我对现行规范的理解,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涉及消防审批的以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楼主如果能把建筑平面图或厨房的具体位置发上来,大家可以帮你再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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