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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8和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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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5: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8和10.1.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0.1.8和10.1.9,分别要求了做疏散照明的建筑类别和建筑部位,这两个是并列的,还是满足建筑类别后,才看具体的建筑部位呢?

相关问题讨论:
1.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2. 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和宽度有什么具体要求?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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