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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条跟帖基本等于没回答,泡沫液选型跟GB 50016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根本不是一回事,套错规范了。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依据是《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原来的GB 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具体条文号和表述请以现行版本原文为准)。
为什么固定式中倍数、高倍数系统要选3%型
规范这么定,我理解主要是从发泡性能和经济性两头考虑的,说几点工程上的理解:
■ 混合比要和发生器额定参数匹配。中倍数、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尤其是高倍数的吹风式、水力驱动式)出厂标定的额定混合比基本就是3%,比例混合装置也是按3%标定的。硬灌6%的液进去,实际混合比偏离设计值,发泡倍数和泡沫稳定性都会掉下来,严重的还会析液过快。
■ 6%型泡沫液的黏度相对大一些,在发泡网、喷嘴这些细部结构上容易形成局部堆积,高倍数发生器对泡沫液黏度和发泡倍数的要求比较敏感,浓度上去了发泡倍数反而上不来,全淹没效果打折扣。
■ 中高倍数系统本身起作用的方式是靠泡沫体积膨胀充满整个防护空间、堆积隔绝,跟低倍数系统喷到油面上铺覆盖层不是一回事。既然靠"堆",对泡沫液的浓缩倍数要求就不高,3%完全够用,6%属于浪费。
■ 经济性也实打实。同样一个防护区,3%型泡沫液的储液量大约是6%型的一半,泡沫液储罐容积、消防水量、比例混合器规格都跟着降下来,造价和占地差别不小。
至于6%型,主要还是配低倍数系统用的(泡沫炮、泡沫枪、泡沫喷淋这类),选型时按系统类型走,不要反过来让系统去迁就手头有的泡沫液。
顺带回应三个附带问题
■ 新规范与旧项目:一般按项目实施节点来,设计文件批准、施工图审查通过时依据的规范有效即可,不追溯既往;但改扩建部分、以及验收环节会看当时的现行要求,具体以当地消防审查意见为准,这个各地把握尺度不一样。
■ 地标与国标打架: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所以地方更严的从严执行;确实遇到冲突,先看地方有没有针对该事项的专门规定,再报当地主管部门明确,不要自行取舍。
■ 强条与推荐性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属于全文强制性规范,条文都是必须严格执行的;一般规范里"应""必须"是强条,"宜""可"是推荐性。违反强条在施工图审查和消防验收环节是直接卡住的,推荐性条文条件不具备时不执行也要在设计说明里写清理由。
涉及具体项目的系统选型和泡沫液配置,还是得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正式设计文件,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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