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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情况确实有点棘手,15年图纸、16年竣工、到现在还没做检测验收,二期又开工了,几件事情叠在一起,头大是正常的。我试着把几个问题拆开说。
关于40米走道无强排烟的问题
你这个检测报告怎么出,核心取决于这个走道在实际建设时依据的是哪个版本的规范。
2015年的图纸,设计依据大概率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版(或者更早的版本),也可能是2014年修订的报批稿。但2016年竣工时,GB 50016-2014(2018年版)已经生效了。这中间有一个新旧规范衔接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这个文件后续有修订,具体请以住建部官网最新版本为准),一般情况下,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意见是依据。但如果项目拖延到新规范实施后才竣工,且消防验收时要求按新规范执行,那40米走道没有排烟设施就是个硬伤。
需要注意:《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已于2023年6月1日实施,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其中第8.2.2条对走道排烟有明确规定。如果现在进行检测验收,消防部门很可能直接按照这本新规范来审查。
具体来说,你这个40米走道,按现行规范,基本可以确定是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长度超过20米且无自然排烟条件时,必须设机械排烟。如果走道两端有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小于走道地面面积的2%),且窗口位置满足自然排烟要求,那还可以算自然排烟。否则,必须补做机械排烟系统。
检测报告不能凭空编造。如果现场确实没有排烟设施,你的检测报告结论就只能是"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详细列明不符合的条文。这不是你报告的问题,是项目本身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建议你把这个情况如实写进报告,并在"检测依据"栏里注明设计图纸的版本和现行规范的要求,让监理和甲方去协调设计单位出修改方案。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
如果走道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比如一类高层建筑走道长度超过60米、二类高层超过80米,等等,具体数值建议直接查GB 50016-2014第5.1.1条及相关条文),处理方法一般是:
■ 在超过长度的位置设置挡烟垂壁,将走道划分为多个防烟分区,每个分区的长度控制在规范限值以内
■ 每个防烟分区都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口,或在共享风道中设置常闭排烟阀,火灾时联动开启对应分区的排烟阀
■ 挡烟垂壁的深度不应小于500mm,且必须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动作
如果现场已经施工完毕,走道顶棚是平的,没有梁也没有挡烟垂壁,那就只能通过补装挡烟垂壁来补救。这个在装饰阶段是可以实现的,用防火玻璃或防火板做垂壁,不算太复杂。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这个在规范上是被严格限制的。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7条,排烟管道严禁与其他管道(包括空调风管)共用同一管道井。如果排烟系统确实需要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风道內壁必须光滑,且风道本身必须是不燃材料(钢板风道或玻璃棉风道,但玻璃棉容易被破坏)
■ 空调系统在火灾时必须能自动切换成排烟模式,且所有风阀、风口都必须联动控制
■ 空调系统风机必须满足排烟风机的性能要求(耐温280℃持续30分钟以上)
■ 必须在空调风管上设置常闭排烟阀,火灾时该阀门打开,其余空调回风口关闭,保证排烟风道只用于排烟
实际上,共用风道在工程中非常少见,一般不建议这么做。因为一旦共用,空调系统的清洁维护会直接影响排烟风道的畅通,而且火灾时空调系统的联动控制可靠性很难保证。建议还是分开设置,分设烟道,虽然贵一点,但安全可靠得多。
关于排烟量计算
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明确:按面积计算和按换气次数计算,取较大值。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3条,走道、房间等场所的排烟量计算,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 场所类型 | 计算方式 | 限值 | |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场所 | 按面积+最小清晰高度计算 | 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不应小于150m3/h/m2,且不应小于7200m3/h | |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的场所 | 按换气次数(6次/h)计算 | 走道、房间等取6次/h,中庭取4次/h |
但如果你的走道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或者面积超过100m2,那就必须按面积法计算,且取大值。具体计算时,需要知道走道的净高(影响排烟口的布置和清晰高度)和防烟分区面积。
综合建议:
你这个检测报告,我觉得最关键的是**先跟甲方(县委党校)和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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