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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3.4.8条成组布置的理解
建规3.4.8条关于成组布置的内容,“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可否理解仓库也适用,即除高层仓库和甲类仓库外,其他类别的数座仓库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2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0m²)时,可成组布置?此处的成组是否也可适用厂房与仓库之间的成组布置?碰到的情况是丁类厂房,面积2000平方,单层;戊类仓库,面积4200平方,单层。耐火等级都是二级。厂房和仓库中间的通道间距为6.2米(柱中心距离)。此情况是否可满足成组布置的情形?如果不满足,如何改造?
相关问题讨论:
1. 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有什么特殊要求?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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