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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中这两条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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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18: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0160中这两条矛盾吗

各位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中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强制性条款)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这两条矛盾?,难道这是对乙B,丙类液体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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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分类的判定依据是按整体还是按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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