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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23 02: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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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闭连廊的防火分区归属
两幢建筑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下,封闭连廊本身通常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而是划归其中一幢建筑的防火分区,将其面积计入该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内。
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建筑物间的连廊等连通开口部位,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如设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后,可以将连廊所连通的两幢建筑各自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如果连廊本身不做分隔,任其连通,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其中一幢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中,且两幢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应叠加核算是否超标。
实际操作中常见做法是把连廊划给面积富余较大的那幢,或者按功能归属判断——连廊主要服务于哪幢楼的交通流线就归哪幢。但这个要在图纸上明确标示清楚,否则审图时会扯皮。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部分原有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已被取代,具体以最新版本为准。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公开规范,实际操作建议核查当地消防审查部门的具体要求。
关于厂房之间防火间距的折减条件
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可以折减,但条件比较严格。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注释及第3.4.5条,主要折减情形有:
■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了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防火间距可折减: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外墙开口面积不超过各自外墙面积的5%,且开口不正对,防火间距可减少25%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折减2m
折减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不是单项达标就行了。审图办对这个卡得挺严的。
关于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的特殊要求
中庭是防火分区的薄弱环节,规范对其有特殊规定。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
■ 中庭应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甲级防火门或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不低于1.00h)
■ 中庭回廊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中庭上部各层与中庭连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防火分隔
■ 中庭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入其所连通各楼层对应防火分区的面积中,联合核算是否超限
简单说就是:中庭要隔开、要报警、要喷淋、面积要累加算。很多项目在这儿翻车,就是因为没把中庭面积叠加进去导致防火分区面积超标,图纸退回来重改。
关于防火间距从哪个位置算起
从建筑外墙的外缘算起。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附录B.0.1条及条文说明,防火间距的起算点为:
■ 建筑外墙——从外墙外边缘算
■ 有突出于外墙的构筑物时——突出部分为防火墙时从防火墙外边缘算;突出部分为普通墙体、挑檐、雨篷等非防火墙构件时,只要突出长度不超过规定值(一般为1m),仍从主体建筑外墙外边缘算
■ 有凸出更长的构件——从突出构件的外边缘算
■ 室外楼梯——从楼梯外边缘算
实操中常见的争议点是外保温层算不算。外保温系统不是防火墙的情况下,原则上从基层墙体算起;但如果保温层外面是幕墙或其他装饰构件,且突出较大,审图时有可能会要求从最外侧构件算起。这个建议在总图阶段就跟审图老师沟通确认清楚。
以上解读基于规范条文分析,具体项目的防火设计请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和正式施工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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