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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楼梯能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出自哪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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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2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旋转楼梯能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出自哪本规范?

旋转楼梯能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出自哪本规范?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3. 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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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2 09: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作为安全出口,但有很严格的条件,不是所有的旋转楼梯都可以。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4.7条,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也就是说,如果旋转楼梯的踏步角度和深度不满足上面这个要求,不可以作为疏散楼梯,自然也不能作为安全出口。即使满足了这个条件,它还需要满足安全出口的其他要求——比如要通向室外或安全区域,通常得是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所以直接套用“旋转楼梯能不能用”不太好回答,得看具体图纸。

因为规范也在更新,特别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已经实施,它是全文强制的。以上引用是GB 50016的内容,建议也对照一下GB 55037-2022中关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要求,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

关于子问题一: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区别主要体现在执行力度上,规范的前言部分一般都有说明。

按常规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用词有不同层级:

■ 表示很严格,必须严格执行的:用“必须”“严禁”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应”“不应”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宜”“不宜”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可”

强制性条文就是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这些词的条款,是底线,不满足的话图纸审查过不了,验收也过不了。推荐性条文以“宜”“不宜”“可”为主,有一定弹性空间,但不是说可以完全不执行,一般仍需要达到规范意图。

另外从2021年起,住建部发布了一批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01~55038系列),这些规范里的所有条文都是强条,不分黑体和非黑体。所以遇到这种规范,全部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子问题二: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合规性问题

基本原则是“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但实际操作中分几种情况:

■ 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来,不需要因为出了新规范就立刻改造。但是后续如果要做改扩建、重新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报审时就要按当时现行的新规范来执行,可能涉及现有部分的升级改造。
■ 在建但还没竣工验收的项目——一般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上的时间节点来定。如果审查时执行的是旧规范,在验收时原则上仍按旧规范,但如果新规范有涉及消防、结构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重大变化,主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在验收时整改达到新规范的关键条款。
■ 关键问题在于新规范的发布公告里有没有追溯条款,这个要看出台文件的具体说明。

建议拿一个具体旧项目去咨询当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消防部门,他们有明确的处理口径。以上讲的是一般原则,具体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关于子问题三:多业态混合建筑的疏散通道是否可以共用

可以共用,但有条件限制。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到5.5.21条的整体逻辑,同一座建筑内有多种业态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照每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或者按各自业态分别计算再叠加。如果共用疏散通道,需要满足:

■ 各业态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都必须分别满足规范。比如底层商业和上部办公共用楼梯,就要验算商业部分的人员密度和宽度要求,也要满足办公部分的要求。
■ 公用楼梯间通常需要是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取决于建筑高度和类别。
■ 不同业态之间应该有防火分隔,防止火灾时互相影响,特别是在水平方向共用前室或走道时,要有防火门等分隔措施。

核心就是“可以共用,但计算和分隔不能漏”。设计时通常会把人员数量、业态类型列一个表,逐一验证。

以上关于消防的内容,最终请以当地消防部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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