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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防火分区2个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是否可以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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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23:5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防火分区2个防火分隔,防火分隔是否可以打通

同一个防火分区,原消防设计是2个防火分隔,现在能否在TM2防火卷帘旁边开设门,且未设置防火分隔;如不符合,不符合哪一条规范;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3. 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有什么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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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防火分隔能否打通的问题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不能随意在防火卷帘旁开设门且未设置防火分隔。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此为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5.2.2条明确规定:防火分隔设施应保持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破坏其分隔功能。TM2防火卷帘本身就是该防火分区的边界分隔设施,若在其旁开设普通门洞且未设置防火门,将直接导致防火分区失效——这相当于人为扩大了防火分区面积,违反了强制性要求。

具体不符合点在于:
■ 分隔完整性破坏:GB 55037-2022第5.2.1条要求防火分区应采用连续的防火墙、防火卷帘等设施划分,门洞处必须设置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门(如甲级防火门)
■ 面积超标风险:若打通后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范允许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如高层民用建筑一类为1500㎡),则构成双重违规
■ 实务提醒:我参与过类似商场改造项目,消防验收时这类问题必查。曾有个案例因在防火卷帘旁加装普通玻璃门被责令拆除,整改费用远超预期

关于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问题很关键,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混淆:
■ 强制性条文:用词为“应”“必须”“严禁”,属于法律红线。违反则视为工程不合格,如GB 55037-2022中所有条文均为强制性(因是全文强制规范)。去年某项目因忽略“疏散楼梯间应直通室外”的强制条文,导致验收卡了3个月
■ 推荐性条文:用词为“宜”“可”“不宜”,属于技术建议。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4条“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宜”字,允许根据项目实际调整
■ 执行原则:强制性条文无条件执行;推荐性条文需结合项目条件论证,但论证过程必须留痕。特别提醒:自2021年起新发布的GB 55001~55038系列已逐步取代旧规范强制性条文,具体执行请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关于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冲突的处理

遇到这类问题要分三层判断:
■ 第一层:确认是否涉及强制性规范。若是全文强制规范(如GB 55037),地方标准不得与其抵触,必须执行国家标准
■ 第二层:若是非强制性标准,按《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处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当地方标准更严格时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 典型案例:上海DGJ08-88-2020规定商业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比国标小10%,因更严格而执行;但某项目曾误用地方标准放宽疏散宽度,被消防部门以“违反GB 55037-2022第6.4.1条强制性要求”叫停
■ 操作建议:先查地方住建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再与消防支队确认。去年我们做深圳项目时,就因未查《深圳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规定多返工两次

关于中庭防火分区的特殊要求

中庭确实是防火设计难点,需特别注意:
■ 分隔方式:根据GB 55037-2022第5.3.6条,与中庭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3.0h的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普通卷帘不行。我见过用普通卷帘导致验收失败的案例
■ 面积计算:中庭面积需单独计入相连通楼层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但规范允许按“中庭不计”方式核算——前提是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第5.3.6条第3款)
■ 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中庭可无限大,其实当高度>12m时,GB 55037-2022第9.2.3条强制要求设置机械排烟,且排烟量需按体积计算而非面积
■ 实战经验:在杭州某商业体项目中,我们将中庭每层用防火玻璃分隔,既满足规范又保留通透感,但必须提供消防性能化设计报告

重要提醒:以上分析基于现行规范的一般性解读,具体项目必须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涉及防火分区调整属于重大变更,需重新提交消防设计审查,切勿擅自施工!  
建议带着原始设计图纸和现场照片咨询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他们能结合地方细则给出可落地的方案。我们施工方吃过亏——去年有项目因自行改动防火分隔,被罚了28万还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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