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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4条的规定,设备房附设在建筑内的防火分隔标准比贴临的要求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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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2 23: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1.4条的规定,设备房附设在建筑内的防火分隔标准比贴临的要求更低?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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