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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的8.1.7的第3条和第6条是不是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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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里的8.1.7的第3条和第6条是不是有冲突?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仓库;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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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8 10:3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楼主的问题,这两条并不冲突,它们管的是不同的事。

你把条文完整看一下就清楚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1.7条:

第3款说的是: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这条的核心是建筑高度和建筑类型,不管是办公楼还是教学楼还是旅馆,只要是高层公共建筑或者大于21m的住宅,就得设。

第6款说的是: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这条管的是单、多层建筑,门槛比高层低——高度大于15m或者体积够了就得设,哪怕这栋楼只有5层、高度16m,不算高层,按第6款也得设消火栓。

所以两条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

建筑类型适用条文设置条件
高层公共建筑第3款只要是高层公共建筑,直接设,不需要看体积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第3款高度达标就设
单多层办公、教学、其他民用建筑第6款高度大于15m 体积大于10000m³,满足其一就设


简单说就是:一栋办公建筑,如果它24m以上成了高层,按第3款直接设消火栓,根本不用去对第6款的15m和10000立方米那个门槛。如果它只有18m高但体积12000立方米,不算高层,那第3款不管它,但第6款管,因为高度超了15m且体积超了10000立方米,得设。

另外提醒一下,GB 55037-2022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存在"参考执行"的空间。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原文为准,以上解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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