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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风口能不能标注为设计排烟量 风机也标注设计排烟量 两者不存在1.2倍关系 但是风机满足计算风量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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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排烟风口能不能标注为设计排烟量  风机也标注设计排烟量  两者不存在1.2倍关系  但是风机满足计算风量的1.2倍

排烟风口能不能标注为设计排烟量  风机也标注设计排烟量  两者不存在1.2倍关系  但是风机满足计算风量的1.2倍

相关问题讨论:
1. 排烟量计算时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2. 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时应该如何处理?
3. 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时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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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30 18: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帖子讨论的核心其实就一句话:排烟风口和风机标注的设计排烟量需不需要存在1.2倍的关系?我的理解是,不需要,你的做法是对的。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6.1条明确了,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这里说的"设计风量"指的是风机的选型风量,风口标注的"设计排烟量"通常就是计算风量,也就是风口自身需要承担的那部分排烟量。风口本身不需要再额外乘以1.2,因为风机的1.2倍余量是为了补偿风管漏风、风机性能偏差等因素,这个余量是系统层面的,不是风口层面的。所以风口标注计算风量,风机标注计算风量的1.2倍,风口和风机之间没有1.2倍的关系,这个逻辑是通的。

现在来回答你帖子里提到的三个问题:

关于排烟量计算: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这个要看具体场所。根据GB 51251-2017第4.6.3条,一般公共建筑中庭、工业建筑等按面积法计算,第4.6.4条又规定了部分场所按换气次数法(比如走道、房间)。规范的意思是,如果同一防烟分区同时满足两种计算条件,那就分别算一下,取大值作为设计排烟量。举个例子,一个走道,按面积法算出来是20000m³/h,按换气次数法算出来是15000m³/h,那就取20000m³/h。简单说,就是哪个大取哪个,不做平均或叠加。

关于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

规范GB 51251-2017第4.2.1条明确规定,防烟分区的长度不宜大于60m,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放宽到70m,但这是有条件的。如果超过了这个限值,通常做法是:

■ 重新划分防烟分区,比如在一个长条形的空间里加设挡烟垂壁,把长度分成几段,每段不超过60m
■ 如果确实无法加设挡烟垂壁(比如层高不够),那就需要按整个区域作为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要按整个区域计算,同时排烟口的布置要满足规范对排烟口最大间距的要求(不宜大于30m)

现场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精装修把吊顶做低了,挡烟垂壁下不来,导致防烟分区没法按图纸划分。这种情况需要跟建设和设计单位沟通,看能不能调整分区方案或者增大排烟系统。

关于排烟系统与空调系统共用风道

这个需要特别注意,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4条,排烟管道与空调管道不应共用同一风道,这是强制性条文。但两套系统可以在同一空间内平行敷设,或者采用"双速风机"的方式——平时低速运行作空调,火灾时高速运行作排烟。不过这种双速风机方案需要满足规范要求,比如风机要能承受280℃持续30分钟,而且要在系统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

如果是共用管井,那就需要把排烟管和空调管分别布置在管井的不同隔舱里,或者加防火封堵隔断,确保火灾时排烟系统不被干扰。

另外提醒一下,以上规范引用均基于GB 51251-2017和GB 50016-2014(2018年版),后续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版本为准。具体设计还涉及消防审查,建议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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