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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桥、连廊上出入口作为安全出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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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天桥、连廊上出入口作为安全出口的问题

《建规》6.6.4条,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物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入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若将开向天桥的出入口作为安全出口,则此条文中两座建筑物性质是否需要相同,比如天桥连接两座民用建筑,连结两座工业建筑;连结一座工业建筑和一座民用建筑是否也符合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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