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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9 0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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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阀是否需要装模块,以及下面几个排烟相关的问题,逐一聊一下个人理解和项目上的处理经验。
第一个问题:自然通风、自然排烟的场所,房间里的通风设备带了防火阀,这个防火阀要不要装模块接入主机?
要装。不管场所本身是不是自然排烟,只要装了防火阀并且这个阀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范围之内,它的动作状态就应该反馈给消防控制室。
依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4.5.3条,里面直接规定了: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设备,其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要反馈到消防控制室。虽然条文里列举的是防排烟系统的阀门,但常规项目上所有涉及消防联动的防火阀(比如70℃防火阀、280℃排烟防火阀),做法都是通过输入模块(也就是常说的监视模块,不需要输出模块去控制它本身关闭,因为它是靠温度熔断)把动作信号接到火灾报警控制器上。
如果你这个场所虽然在自然通风、自然排烟范围内,但房间里的通风设备穿过了防火分隔,那这个防火阀本身就属于防火分隔措施,消防主机必须知道它是不是被烧断了、关没关,一旦动作信号没有反馈,将来消防验收是过不去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因为《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已经实施,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其中对防火阀的监控要求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下面说的规范条文都只是援引我知道的版本,具体在现场设计和报审时,要以主管部门最新的官方文件和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
所以结论就是,这个模块必须装,而且装一个输入模块就行,用来把阀门关闭信号报给消防主机。如果担心楼层显示器或者回路地址不够,那也是必须在设计阶段就规划好的,不能省掉。
第二个问题:排烟量计算是按面积还是按换气次数取大值?
这个要看你具体说的是哪一类建筑和哪一种排烟方式,不过咱们常规民用建筑里的机械排烟,主要是按防烟分区的面积来算,不存在跟换气次数取大值这个算法。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6.3条,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用防烟分区的面积乘以60立方米每小时每平方米,而且计算值不能小于15000立方米每小时。这是机械排烟的基本算法,并没有去跟换气次数比较。
你问到的按换气次数计算,常见的是在下面这两种情况里出现:
■ 汽车库的排烟,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8.2.4条,是用换气次数法算的,不小于6次/小时,而且跟按面积算出来的值不是取大值的关系,是直接按换气次数来。
■ 另外就是一些特殊的事故通风或者要排除可燃气体的房间,换气次数是通风专业的设计依据,但不能替代排烟量的计算。
所以如果是普通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就直接按面积算,不用再纠结换气次数。以上还是那句老话,GB 55036实施后,排烟量的要求有没有微调,得查最新文件,但大框架应该还是沿用这个逻辑。
第三个问题:防烟分区长度超过规范限值的时候怎么处理?
这个没别的办法,必须改到合规为止。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是强条性质的底线,超了就是违反规范。
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2.4条明确规定的,我结合常见情况列一下:
| 空间净高 | 防烟分区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 | H ≤ 3.0m | 24m | | 3.0m < H ≤ 6.0m | 36m | | H > 6.0m |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可适当放宽,但也不建议过大) |
如果设计图纸上防烟分区长度超了,处理思路有这几个:
■ 增加挡烟垂壁,把过长的防烟分区一切为二,让每个新分区的长边都满足限值。
■ 调整房间布局或防火分区,从源头上改变排烟分区的形状,避免出现超长边。
■ 实在是因为工艺或者使用功能没办法分割的,必须组织专项论证,由设计单位出具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住建部门走特殊消防设计评审流程,不能自己强行通过。
千万不能直接不管或者期望用加大排烟量的方式来“弥补”长度超限,规范里没有这种替代关系,审图和验收都不会认。
第四个问题: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怎么计算?
自然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不是简单的窗洞面积,要根据窗户的开启方式和安装位置去折算。
同样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第4.3.5条,几个常见的折算方法:
■ 平推窗:窗扇整个平行向外推开的那种,有效面积按排烟窗的洞口面积直接算,也就是洞口多宽多高,有效面积就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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