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25|回复: 1

关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设置要求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1

回帖

4067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7
发表于 2026-5-23 00: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设置要求

请问甲、乙类厂房仓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规范中有哪些设置要求啊?具体规范有哪些啊?

相关问题讨论: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3.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持续时间分别有什么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万

主题

-1

回帖

4067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7
 楼主| 发表于 2026-8-19 23: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的设置要求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把涉及的规范理清楚。主要有这么几本,建议以最新版本原文为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核心要求在这里面已有明确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 它的第10章“电气”部分你比较熟悉,但要注意其中与GB 55037重复的强制性条文已经废止,剩下的条文仍可参考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 这是专门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标准,对照度、持续时间、灯具布置等有详细规定

下面逐一回答你的三个子问题。

1.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区别很大,直接关系到能不能通过消防验收。

强制性条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没有任何商量余地,违反了就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类条文在规范里用“必须”“严禁”等措辞,或者本身就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比如GB 55037)里的条文。

推荐性条文用“宜”“不宜”“可”等措辞,不属于强制执行,但通常代表了行业内的普遍做法或更优方案。在正常情况下,设计和施工应该尽量满足;如果确实因条件限制做不到,需要有充分的技术论证和替代措施,并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

举个例子:在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关于应急照明供电负荷等级的要求曾经是强制性条文,但自GB 55037-2022实施后,这部分内容已被整合进全文强条,原来的强制性条文就废止了。现在你再引用GB 50016时,需要对照GB 55037,切勿把已废止的条文当强制性条文用

实际执行中,建议优先查GB 55037,这本是底线;再结合GB 51309等技术标准细化做法。

2. 厂房和仓库混建时有什么特殊限制?

这个问题在防火设计里非常关键,根本不是“能不能放一起”那么简单,而是必须满足严格的防火分隔和占地面积限制。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和仓库内。这个不说你也知道。

对于厂房和仓库的合建,第3.3.6条有明确规定: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另外,第3.3.1条对厂房层数和防火分区面积有严格限制,如果混建导致防火分区面积超标,那就不行了。还有,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落实到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混建时不同功能区的疏散路径必须独立、清晰,不能共用疏散通道(除非按规范允许),而且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保证从任何一个位置都能沿最短路线到达安全出口。这在GB 51309-2018第3.2.2条有要求: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疏散路径和疏散指示方案。

具体项目是否能混建,需要由设计单位根据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综合判断,以正式施工图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为准。

3. 应急照明的照度和持续时间分别有什么标准?

这里说的“应急照明”通常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主要关注的是疏散照明,其照度和持续时间在GB 51309-2018里有详细规定。

照度要求(依据GB 51309-2018第3.2.5条):


■ 疏散走道的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 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
■ 对于厂房、仓库,规范没有特别提高地面最低照度,仍按1.0 lx执行,但设计时通常会建议适当提高,尤其是甲、乙类这种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建议不低于5.0 lx
■ 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5.0 lx


持续供电时间(依据GB 51309-2018第3.2.4条):

这部分要区分建筑类型,对于甲、乙类厂房和仓库,通常属于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其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0h。如果是高层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一定规模的甲、乙类厂房,可能要求更长。具体可以查表3.2.4,但有一个基本记忆点:非高层仓库一般不小于0.5h,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不小于1.0h。

另外,GB 55037-2022第10.1.4条对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和切换时间也有强制性要求,其中提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蓄电池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5h(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小于2.0h),而甲、乙类厂房仓库如果属于“火灾发展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的场所”,应参照执行。所以实际中建议按1.5h或更高来设计,避免验收时被提意见。

照度和持续时间的最终取值,必须依据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火灾危险性类别、疏散距离等因素,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中明确,以经消防审查的设计文件为准。

最后提醒一下,各地消防验收标准可能会有更细化的要求(比如地方标准DB),建议在施工前先和当地消防部门沟通确认,避免后期返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