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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梯轿厢尺寸不小于1.5*2米的规范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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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3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防电梯轿厢尺寸不小于1.5*2米的规范出处

网上有些资料说消防电梯的厢尺寸不应小于1.5*2米,但我找不到相应的规范出处,请问有人知道这是哪个规范哪条的规定么?

相关问题讨论:
1.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有什么硬性规定?
2. 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在执行中有什么区别?
3.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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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1 07: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消防电梯轿厢尺寸的出处

这个尺寸要求出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8条第2款。原文是“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2m×1.5m”。网上传的1.5×2米其实是一回事,只是长宽顺序不同,规范原文是2m(长)×1.5m(宽),主要是为了满足担架和消防队员装备的进出要求。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条是推荐性条文(用“宜”表述),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在实际工程中,各地消防部门基本都按这个尺寸来审查,建议还是按这个尺寸来设计,省得后续验收出问题。

关于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2条,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有几个硬性要求:

■ 长度不应小于15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不应小于20m
■ 宽度不应小于10m
■ 场地应与建筑外墙保持5~10m的水平距离,且场地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大于10m
■ 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这些尺寸和荷载要求是消防车作业的基本条件,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的区别

这个在实际工程中确实容易混淆,简单说几点:

■ 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用“应”、“必须”、“严禁”等表述的条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违反强条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工程停工整改
■ 推荐性条文:规范中用“宜”、“可”、“不宜”等表述的条款,属于推荐或建议性质,不是强制要求。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优先执行,因为这是行业公认的合理做法

执行中有一个常见误区:很多人以为“宜”可以不执行,但实际在消防验收时,如果采用其他做法,需要有充分的技术论证,设计人员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得到当地消防部门认可。所以建议还是按规范做,除非有特殊原因。

关于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的处理

这个问题涉及规范适用性政策,以下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执行以当地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新旧规范交替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 新规范实施前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一般按原审查通过的规范执行
■ 新规范实施后新报审的项目,必须按新规范执行
■ 如果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新规范实施,需要看当地住建部门的具体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对已施工部分按原规范验收,未施工部分按新规范调整;有些地区则要求整体按新规范执行
■ 对于老旧建筑的改造项目,一般要求按新规范执行,完全无法满足的应做性能化设计评估

建议:如果你手上正好有项目卡在这个节点,直接咨询当地住建局或审图中心,他们对过渡期的执行口径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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