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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避难层设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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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0: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关于避难层设置的问题?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通用规范没有对超高层每隔50米设置一个避难层做出要求,然而《建规》5.5.23又作废了,请问:是不是只要第一个避难层设置符合高度和避难人数要求了,第二个甚至其他更多的不用设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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