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5|回复: 0

商业服务网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厨房明火加工区

[复制链接]

1万

主题

-2

回帖

4069

积分

版主

积分
4069
发表于 2026-5-23 07: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服务网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厨房明火加工区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根据上述建规第5条,商业服务网点、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场所厨房明火加工区是否强制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是现实很多餐饮连锁店明火加工区并没有完全与就餐区采用防火墙隔离,加工区与就餐区就隔着敞开的菜品售卖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相关问题讨论:
1. 地下建筑的排烟设计有什么难点?
2.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3. 餐饮场所的厨房排烟和灭火系统如何设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archask.com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蜀ICP备20022646号

在本版发帖
会员粉丝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