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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那个油漆工段到底怎么定性,以及它跟主体厂房之间的比例关系。我直接说结论:按你描述的情况,这个厂房大概率还是得按丙类处理,但关键看那个油漆工段的具体防火措施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关于油漆工段与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采取了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时,才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你这里油漆工段432平方米,占一层8000平方米的比例是5.4%,超过了5%这个临界值。所以严格来说,不能直接按丙类处理,必须按甲类来考虑整个厂房的防火设计。
但实际操作中,还有一条路可以走:如果这个油漆工段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火措施,比如:
■ 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与其它区域完全分隔
■ 工段内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工段内的通风、电气设备全部按防爆要求设计
■ 工段内不存放超过一昼夜用量的油漆和稀释剂
如果是这样,部分地方消防部门会同意按实际情况处理,即主体厂房仍按丙类,但油漆工段按甲类单独对待。不过这个需要跟当地消防部门提前沟通,以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另外,你提到的是四层厂房,每层8000平方米,如果油漆工段布置在四层靠外墙,四层这个防火分区面积本身就大,需要确认四层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已经超过规范允许值——丙类高层厂房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4000平方米(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翻倍到8000平方米),这跟你的描述是吻合的。但如果按甲类处理,甲类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是2000平方米,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关于中庭空间对防火分区划分的特殊要求
中庭属于上下连通的空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当中庭把不同楼层连通时,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上下连通层叠加计算。如果叠加后的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面积,就需要在连通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比如:
■ 采用防火卷帘(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 采用防火玻璃墙(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
中庭本身还要有独立的排烟设施,并且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中庭内不能设置可燃物,这点容易疏忽。
关于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与现行规范的衔接
既有建筑改造是个老大难问题。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6条,当既有建筑改造时,通常要求按现行规范执行。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完全按新规范走会导致结构无法改造,也可以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 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通过专家论证的方式证明改造后的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原标准
■ 采取功能替代措施,比如用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等主动措施来弥补防火分区面积过大、疏散距离过长等被动缺陷
■ 如果改造范围有限,可以就改造部分按新规范执行,非改造部分维持原状,但中间要有可靠的防火分隔
但具体操作一定要以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各地执行尺度差异很大。
关于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是否包含走廊
这个明确说,防火分区面积计算包括走廊、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区域。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8.1.1条,防火分区面积按建筑的使用面积计算,走廊、楼梯间、电梯井等公共区域都属于建筑使用面积的一部分,必须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但有一点要注意:疏散走道本身虽然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但疏散走道的宽度、净高、防火门设置等另有专门要求,不能因为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就忽略了疏散走道自身的防火设计。比如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这些要求跟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是两回事。
以上信息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等现行规范,具体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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