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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 2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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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审查单位二审提出全新问题是否合理
这个问题确实让人头疼,很多项目都遇到过。先说结论:二审提出全新问题,在程序上并不违规,但要看具体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后经58号令修订),消防设计审查实行的是"技术审查"制度,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合规性负责。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二审只能审一审提过的问题",也就是说,审查单位在二审阶段发现一审遗漏的问题,提出新意见,从程序上讲并不违规。
但这里面有个关键区分:新问题是规范强条还是非强条意见?
如果是涉及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比如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的条文,这是全文强制性规范,所有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那审查单位提出来是合理的,设计方很难驳回,因为这是底线问题,谁也担不起责任。
如果是非强制性条文的优化建议,或者不同审查人员的个人偏好(比如"这个疏散距离虽然满足规范但建议再缩短一点"),那设计方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依据就是"设计文件已满足现行规范的最低要求"。
几点实操建议:
■ 先梳理清楚二审提出的新问题,对照规范原文,区分哪些是强条、哪些是建议性意见
■ 针对非强条的问题,可以整理一份"已满足规范要求"的书面说明,附上规范条文编号,正式提交给审查单位
■ 如果沟通无效,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出面与审查单位开会协调,书面沟通记录留存
■ 如果审查单位确实存在反复提意见、无依据扩大审查范围的情况,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住建局消防处/科)反映
至于"是不是一直改不完"的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所以更建议在一审阶段就把问题一次性解决。如果一审阶段审查单位提的问题没有全部整改到位,或者整改后引发了新的问题,二审阶段自然会被继续追问。
注意:消防审查属于行政许可前的技术审查,最终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意见为准,建议设计方与审查单位保持良好沟通,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避免对抗情绪。
关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编制规范要求
目前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没有全国统一的编制标准格式,但有几个核心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要求有规定
■ 评估内容一般包括: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三大部分
■ 评估方法通常采用:现场检查、功能测试、资料核查、人员访谈等
■ 报告结构一般包括:项目概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现场检查情况、问题汇总、整改建议、结论
具体到各地,可能还有地方标准,比如上海的《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DG/TJ 08-2250等,建议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关于消防验收中容易被抽检不合格的项目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B 50877-2014(虽然该标准已废止,但验收方法仍可参考),以及实际的验收经验,以下几个项目最容易被抽检:
■ 疏散通道宽度和净高——被占用的、未按图施工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 防火门——未安装闭门器/顺序器、防火密封条脱落、防火等级不符、未按图纸设置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压力不达标、报警阀组动作异常、喷头布置间距过大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灵敏度不达标、联动控制逻辑错误、手动报警按钮测试不通过
■ 消火栓系统——栓口压力不足、水带/水枪缺失、水泵接合器标识不清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度不够、灯具安装位置错误、持续供电时间不达标
■ 防排烟系统——风机风量不达标、风管漏风、排烟口/送风口联动异常
■ 防火封堵——管道井、电缆井的防火封堵不到位,这是非常常见的扣分项
关于消防维保的周期和内容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 25201-2010,以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全文强制性规范),消防维保的基本周期和内容如下:
| 设施类型 | 日常巡查 | 月度维保 | 季度维保 | 年度检测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每日 | 设备自检、清洁 | 联动测试 | 全面功能测试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每日 | 泵房检查、压力表 | 末端试水、报警阀 | 全面联动测试 | | 消火栓系统 | 每日 | 栓口压力、水带 | 泵房切换 | 全面功能测试 | | 防排烟系统 | 每周 | 风机运行 | 风量测定 | 全面联动 |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 每日 | 灯管更换、充电 | 放电测试 | 持续供电时间 | | 灭火器 | 每日 | 压力、外观 | —— | 年检/送修 |
以上信息基于训练数据覆盖时间范围内的公开信息,具体规范条文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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