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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丝车间屋面丙类车间满足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1.6时,能否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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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9: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纺丝车间屋面丙类车间满足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1.6时,能否不计入建筑高度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1.6 建筑屋顶上局部凸出屋面的小间,当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或丙类以下;

2 凸出部分的面积不超过该部分所在屋面面积的2.%,且不大于300m2;

3 无固定的生产操作岗位或限定范围的操作岗位,仅需巡回检查。这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计算方式有差别,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附录A: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请问纺丝车间屋面的房间能否按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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