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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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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3 09: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时废止相关强制性条文怎么理解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公告中说到,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废止的意思是原有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改为非强制性的了,还是这条强制性条文就没有了。

相关问题讨论:
1. 新规范实施后旧项目如何处理合规性问题?
2. 规范中表述模糊的条款在实际审查中如何把握?
3. 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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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 08: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废止"的准确含义

这个问题很关键,很多同行都存在误解。根据住建部公告表述,"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意味着这些旧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直接失效,而不是转为非强制性条文。说白了就是:这些条文从法律效力上彻底没了,既不是推荐性条文,也不是普通条文。

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为例,它属于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01~55038系列),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当新强制性标准实施后,相关旧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自动废止。比如公告里废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9条、第5.1.3条等,现在就完全失去效力了。

需要特别注意:  
■ 废止的仅是被明确列出的强制性条文,旧规范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如"宜""可"的条款)仍然有效  
■ 但若旧规范其他条文与新全文强制规范冲突,根据《标准化法》第二条,必须执行新全文强制规范  
■ 以下信息基于2024年7月前的公开资料,具体执行请以住建部最新公告为准  

关于旧项目合规性处理

这个问题在项目上经常遇到,核心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但要分阶段处理:  

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继续按原规范执行,但涉及重大变更(如改变使用性质)需按新规范复核  
审查中或未送审的项目:必须执行新规范,我们院去年有个商业项目就因此调整了疏散楼梯宽度  
已竣工验收项目:原则上不追溯,但若发生火灾事故,司法鉴定可能参考新规范评判责任  

特别提醒:住建部《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建标〔2023〕1号)明确要求,2023年6月1日后送审的项目必须执行GB 55037。建议查项目审查受理时间,这个节点很关键。

规范模糊条款的实操把握

遇到表述模糊的条款(比如"合理距离""适当措施"这类),实际审查中可以这样处理:  

优先查配套文件:比如GB 55037第7.1.4条提到"防火分隔措施",配套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2023版)第3.2节有具体示例  
参考技术标准:像"安全出口宽度"这种,可结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第6.6.3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非强条部分综合判断  
专家论证:对争议条款,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组织专家评审  

个人经验:去年处理某医院项目时,对"特殊功能用房防火分隔"有争议,我们联合消防支队做了实体火灾模拟,最终通过验收。遇到模糊条款别硬扛,留好过程记录很重要。

地方标准与国标冲突的处理

这个必须说清楚,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  
情形执行原则实例
地方标准严于国标优先执行地方标准上海DBJ 08-2049-2023要求疏散楼梯净宽1.2m,高于GB 55037的1.1m
地方标准宽于国标必须执行国标某省地标允许防火墙开窗,但GB 55037第6.1.1条禁止
地方标准未覆盖执行国标新能源充电桩防火要求


特别注意:2023年起实施的全文强制规范(GB 55001~55038)属于国家标准层级,地方标准不得与其抵触。建议先查住建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标〔2022〕89号),所有地方标准需在实施前30日报备,报备时就会审查是否与强制规范冲突。

最后提醒:涉及消防审查的具体项目,最终以当地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建议把规范冲突问题提前写入技术联系单,避免后期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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